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法官 JAMES V. GO 和 MA。 ELMER M. ROSALES,城市市政审判法庭书记员,布端市第 2 分院,受访者。[上午编号MTJ-07-1667]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7日
560菲尔。 430 第三师[上午MTJ-07-1667 号,2007 年 9 月 27 日]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法官 JAMES V. GO 和 MA。 ELMER M. ROSALES,市立审判法庭书记官,布端市第 2 分院,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YNARES-SATIAGO, J.:2006 年 9 月 25 日至 2006 年 10 月 2 日,在武端市市立法院(MTCC)第二分院对案件进行了司法审计和实物盘点。审计结果显示,在 632 起刑事案件中,被告法官 James V. Go 未能立即传讯被告;立案刑事案件140件;处理477件刑事案件的传票;处理13件没有进一步定案的刑事案件;并解决了 15 起刑事案件的未决事件。 17起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他同样未能采取行动;对32件民事案件采取进一步行动;解决88起民事案件的动议或事件。还注意到法院的书记员马。 Elmer M. Rosales 未能对案件进行盘点;向 Go 法官通报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案件;未按命令签发执行令;在刑事案件中发出传票而不是传票;并且丢失了九份病例记录。此外,有几份病例记录没有分页,没有缝合;重新审理案件通常以"当事人缺席"或"当事人律师缺席"为依据;共同审理的案件没有缝合在一起;几乎所有案件都没有诉讼记录;命令中没有准确说明诉讼程序的阶段;没有归档案件恢复的命令;刑事和民事书籍都没有更新;在属于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中,向被告发出传票而不是传票;法院半年案卷清单中的条目不准确,因为其中未包括一些活跃的案件,而一年前裁定/驳回的案件仍显示为未决;每月进行案件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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