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菲尔。 272 第一师 [ G.R.不。 147143, March 10, 2006 ] 凯悦实业制造有限公司和于和庆, 上访者, VS. LE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CORP. 和 PRINCETON DEVELOPMENT CORP., RESPONDENTS DECISION AUSTRIA-MARTINEZ, J.:向法院提交复审申请,要求撤销上诉法院 2000 年 5 月 4 日的决定( CA)然后是 CA-GR 的第七师CV No. 57119,将第 94-1429 号民事案件发回初审法院,并指示后者允许立即取证;[1] 以及 2001 年 2 月 13 日的 CA 决议,该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2]事实如下: 1994 年 4 月 8 日,被申请人 Le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LCDC) 向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第 62 分庭 (RTC) 提起诉讼,要求具体履行和损害赔偿,案卷为第 94 号民事案件-1429,针对上诉人凯悦工业制造公司 (Hyatt) 声称,尽管 LCDC 全额支付了 P2,634,000.00 的购买价格,但凯悦违背了将马卡蒂不动产的 40% 的 pro indiviso 股份转让给 LCDC 的义务;尽管 LCDC 支付了 40% 的建设前成本,凯悦未能通过合资企业开发上述物业。 [3] 1994 年 4 月 12 日,LCDC 提交了一份修正诉状,要求普林斯顿发展公司 (Princeton) 作为额外被告,声称凯悦酒店于 1994 年 3 月 30 日以 LCDC 的欺诈行为将标的财产出售给普林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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