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BRIEL DE LA PAZ,投诉人,VS。 SANTOS B. ADIONG 法官,答辩人。[A.M. [编号RTJ-04-1857]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29日
503菲尔。 31 EN BANC [ 上午第 RTJ-04-1857 号,2005 年 7 月 29 日] GABRIEL DE LA PAZ,原告,VS。法官 SANTOS B. ADIONG,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AUSTRIA-MARTINEZ, J.:2004 年 10 月 22 日,法官 Santos B. Adiong 在 A.M. 被判犯有严重无知法律罪。第 RTJ-04-1863 号,他因此被处以六个月的停职处罚,没有工资和福利。 2004 年 11 月 23 日,阿迪昂法官在本案行政案件中被判犯有严重不了解法律和滥用职权罪,并处以无薪停职六个月。 Adiong 法官现在向法院提出要求澄清的紧急动议,询问上述两项分别判处六个月停职处罚的决定是否应同时或相继执行。或者,Adiong 法官请求如果连续执行两项处罚,则重新考虑本案中的六个月停职并将其修改为罚款理由:a) 他承认他的程序失误; b) 已在司法机构任职 38 年; c) 考虑到其中的代理法官,他的持续停职将导致法院案卷的堵塞。 Amer Ibrahim 同时是执行法官,同样忙于处理他自己的案件,其中包括需要优先关注的选举抗议案件; d) 在一种情况下,管理员。在第 532-MJ[1] 号案件中,法院重新考虑将其中的被告停职六个月并处以罚款; e) 他是养家糊口的人,有 6 个 5 岁、7 岁、8 岁和 9 岁的孩子,另外两个还在上大学; f) 他患有前列腺癌和严重的痛风/关节炎,但由于经济拮据而不得不停止服药; g) 1990年,他们被一个败诉的当事人袭击,导致他的妻子死于枪伤,他因及时就医而活了下来;并且,h) 他打算提交选择性退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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