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TOSHIBA INFORMATION EQUIPMENT (PHILS.), INC.,受访者。[G.R.不。 150154]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09日
503菲尔。第823章不。 150154, August 09, 2005 ]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东芝信息设备 (PHILS.), INC.,被告。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在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进行审查的请愿书中,请愿人国税局局长 (CIR) 请求推翻上诉法院在 CA-G.R. 案中的裁决。 SP 号 59106,[1] 确认税务上诉法院 (CTA) 在 CTA 案件号 5593 中的命令,[2] 命令所述请愿人 CIR 退还或签发税收抵免证书被诉人东芝信息设备(菲尔斯)有限公司(东芝),金额为 P16,188,045.44,代表 1996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VAT)支付。几乎没有任何争议引起本呈请的事实。被诉人东芝是一家国内公司,于 1995 年 7 月 7 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注册,[3] 其主要目的是从事电气和机械机械、设备、系统的制造和出口业务、附件、零件、组件、材料和各种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与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相关的那些,以及所有类型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例如 HDD、CD-ROM 和个人计算机印刷电路[4] 1995 年 9 月 27 日,被诉人东芝还向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 (PEZA) 注册为经济特区出口企业,主要办事处位于拉古纳比南的拉古纳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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