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马里奥·J·塔芒(Mario J. TAMang)的惯常迟到,四世警长,地区审判法院,分庭 168,帕西格市[A.M.编号 P-04-1861(原 A.M. 编号 04-6-327-RTC)]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31日
480菲尔。第686章No. P-04-1861(原 AM No. 04-6-327-RTC),2004 年 8 月 31 日] 回复:MARIO J. TAMANG 的惯常迟到,警长 IV,地区审判法院,分院 168,PASIG CITY RESOLUTION AUSTRIA -MARTINEZ, J.:该行政事务涉及巴西格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68 分局警长 IV 号警长 Mario J. Tamang 的习惯性迟到。 2004 年 3 月 23 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 (OCA) 行政服务办公室首席司法参谋 Hermogena F. Bayani 签发的证明[1] 显示,Mario J. Tamang 迟到如下: 1 月2003 年 2 月 14 次 2003 年 2 月 14 次 2003 年 3 月 10 次 2003 年 6 月 14 次 2003 年 7 月 15 次 2003 年 8 月 13 次 2003 年 9 月 18 次 遵照 OCA 2004 年 2 月 18 日提交的信函备忘录[2] 2004 年 3 月 10 日的解释[3] 就他在 2003 年的多次上班迟到而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Tamang 解释说: 2003 年 1 月的某个时候,他开始在他的右前臂;这种疼痛反复出现,早上就能感觉到;疼痛一消退,不管多晚,他都会赶紧去上班;这种感觉持续了几个月,直到皮疹变成伤口,直到 2003 年最后一个季度,他才终于寻求治疗,发现皮疹是狂犬病,后来发展为轻微的皮肤哮喘;并非所有报告的迟到都是由于健康原因,而是由于公务,例如送达传票、执行令和法院的其他程序;如果他不能先到办公室报到,他总是会通过电话或通过手机发短信通知法院的公用事业助理甚至法院分庭书记,以告知他们他的下落,并在完成他的公务之后事务无论登录和注销多晚他都会返回办公室;他在政府服务了二十年,在这段时间里,从未受到行政指控;他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尽最大努力以诚实的方式为家人谋生,而人类的弱点和弱点有时会阻碍他应对的意愿;为了弥补迟到,他会加班加点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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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开(AWOL)MS。 LYDIA A. RAMIL,法庭速记员 III,地区审判法庭,第 14 分庭,达沃市,[A.M.编号 P-07-2380(原 A.M. 编号 06-10-613-RTC)]RENATO M. DAGUMAN,原告,VS。 MELVIN T. BAGABALDO,四世警长,地区审判法院书记官,蒙廷卢帕市,答辩人。[A.M.编号 P-04-1799(原 A.M. OCA IPI 编号 02-1476-P)]回复:从 LAYDABELL G. PIJANA,警长 IV,Cavite 大雅台地区审判法院第 18 分局 [A.M. 18-07-153-RTC]回复:在 HON 之前提交的案例。 TEOFILO D. BALUMA,前法官,第 1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塔比拉兰市,薄荷岛[A.M.编号 RTJ-13-2355(原 A.M. 编号 13-7-128-RTC)]回复:CESAR E. SALES 的习惯性迟到,收银员 III,大都会审判法院,马尼拉法院书记员办公室。[A.M.编号 P-13-3171(原 A.M. OCA IPI 编号 11-11-116-MeTC)]回复:JULIE M. MAYCACAYAN 的惯常迟到,地区审判法院,分院 165,PASIG 市。[A.M.编号 P-04-1847(原 A.M. 编号 04-5-286-RTC)]回复:先生的习惯性迟到。 THEODORE G. JAYMALIN,三世书记,大都会审判法院 - 马尼拉法院书记办公室[A.M.编号 P-04-1863(原 A.M. OCA IPI 编号 04-6-161-MeTC)]回复:MS 的习惯性迟到。 ELMIDA E. VARGAS,法院速记员 III,宿务市区域审判法院,第 23 分局。[A.M. No. P-04-1862(原 A.M. OCA IPI No. 04-6-330-RTC)]MELQUIADES A. ROBLES,投诉人,VS。 1) 法院书记官 V DUKE THADDEUS R. MAOG,地区审判法院,155 分庭,帕西格市,2) 警长 IV DOMINGO R. GARCIA,JR.,地区审判法院,157 分庭,帕西格市,受访者。[上午No. P-15-3304(原:OCA I.P.I No. 11-3670-P)]回复: GUENDOLYN C. SISON 的惯常迟到,书记员 III,区域审判法院,分局 23,宿务市[A.M.编号 P-04-1860(原 A.M. 编号 04-6-311-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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