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ANTONIO C. ESTELLA,上诉人。[G.R.编号 138539-40]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21日
443菲尔。 669 第三师[G.R.第 138539-40 号,2003 年 1 月 21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ANTONIO C. ESTELLA,上诉人。 J. PANGANIBAN 决定:宪法禁止采纳违反不合理搜查和扣押权利而收集的证据。在本案中,非法药物是在一间小屋中搜查并发现的,该小屋未被证明为上诉人拥有、控制或用于住宅或任何其他目的。因此,他不能因非法持有其中发现的非法药物而被判有罪。 Antonio C. Estella 案对 1998 年 8 月 25 日三描礼士省 Iba 地区审判法院 (RTC)(第 69 分庭)刑事案件编号 RTC 2143-I 的判决[1] 提出上诉。初审法院认定他违反了经 RA 7659 修订的 RA 6425 第 II 条第 8 节,并判处他永久监禁如下:“鉴于上述考虑,在第 RTC 2143-I 号刑事案件中,被告安东尼奥C. Estella 因违反 RA 第 2 条第 8 节而被认定有罪,无可置疑经 R.A. 修订的 6425 7659,被判处终身监禁。 “8.320公斤干大麻被下令没收,有利于政府。警长被指示将主题大麻交付给危险药物委员会进​​行适当处置。 “在第 RTC 2144-I 号刑事案件中,被告 Antonio C. Estella 被无罪释放,1997 年 1 月 7 日的信息因违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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