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菲尔。第722章第 136829 号,2002 年 6 月 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CELO BOQUIRIN Y AYUBAN,被告上诉人。 QUISUMBING, J. 判决:这是对 1998 年 11 月 5 日地区审判法院奎松市第 219 分庭 Crim 判决[1] 的上诉。案件编号:Q-97-74170 裁定上诉人 Marcelo Boquirin 犯有抢劫和杀人罪,并判处他终身监禁。针对上诉人的资料指称: 1997 年 11 月 5 日左右,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人与其他真实姓名和下落不明的人共谋、勾结和相互帮助,以谋取利益并通过暴力和恐吓他人的方式,当场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抢劫 CLARITA CHUA Y LEE 的人的以下物品: 金额为 P200,000.00 的现金一 (1)女士老花镜 - P4,000.00 一 (1) 份 Truly 计算器 - P500.00 一 (1) 条 24 K 金女士项链 - P4,500.00 两 (2) 份 Solid Bank Commonwealth Branch 支票,金额分别为 P409.00 和 P919。 00 的总价值或多或少为 P209,000.00 菲律宾货币,属于 CLARITA CHUA Y LEE,而在上述抢劫案中,上述被告意图杀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当时在那里,故意地,非法地d 对 CLARITA CHUA Y LEE 的司机 MARIO DELA CRUZ Y DIZON 的人进行重罪攻击、殴打和人身暴力,开枪射击他的头部,导致他受重伤,这是他死亡的直接和直接原因, 对受害人的继承人以及 CLARITA CHUA Y LEE 的上述金额造成的损害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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