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MELITA LEAÑO,由她的丈夫 GREGORIO CUACHON 协助,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HERMOGENES FERNANDO,答辩人。[G.R. 【第12901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15日
420菲尔。第836章第 129018 号,2001 年 11 月 15 日] CARMELITA LEAÑO,由她的丈夫 GREGORIO CUACHON 协助,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HERMOGENES FERNANDO,被告。判决 PARDO, J.:案件 本案是上诉法院判决 [1] 的复审请愿书,确认地区审判法院 Malolos 分庭 7[2] 命令请愿人 Leaño 向被告 Hermogenes 支付费用Fernando P183,687.70 的总和对应于她在合同下的未偿义务,即出售的利息和附加费、律师费和成本。事实 1985 年 11 月 13 日,作为卖方的 Hermogenes Fernando 和作为买受人的 Carmelita Leaño 签订了一份出售合同,涉及一块位于 Sto 的地块,编号 876-B,面积 431 平方米。 Cristo、Baliuag、布拉干。[3]在合同中,Carmelita Leaño 要求自己向 Hermogenes Fernando 支付 170750 比索 (P107,750.00) 作为该拍品的总购买价。购买总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下:“一万七百七十五 (P10,775.00) 比索的总和,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作为定金支付,其余九万六千九百七十五比索(P9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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