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SP。 ROQUE G. GALANG,请愿人,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受访者。[G.R. 12853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1月31日
381菲尔。 145 第一师 [ G.R.第 128536 号,2000 年 1 月 31 日] P/INSP。 ROQUE G. GALANG,请愿人,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PARDO, J. 判决:该案是通过移送法庭对上诉法院 [1] 裁定请愿人犯有杀人罪的判决提出的上诉,并“赞赏第 1 款规定的履行职责的不完全正当情况的特权减轻情况,第 13 条与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11 条第 5 款有关”,判处他最低六 (6) 年惩教,最高十 (10) 年监狱长,以赔偿继承人Carlos Oro 的金额为五万比索 (P50,000.00) 和费用。警察督察 Roque G. Galang 最初被指控犯有杀人罪,提交给地区审判法庭 Romblon, Odiongan, Branch 82 的信息如下:“那是在 1992 年 11 月 26 日左右,大约 8:30 o傍晚时分,在菲律宾朗布隆省阿尔坎塔拉市波布拉西翁市,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意图杀人,当场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开枪射击。 .45 卡的手枪,一把 CARLOS G. ORO,在他身体的不同部位造成致命的枪伤,这是造成这次死亡的原因。”[2] 5 月 17 日,在无罪抗辩的正当审判后, 1994 年,初审法院作出裁决,认定被告警察督察 Roqu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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