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罗密欧·拉莫·玻利瓦尔,原告上诉人。[G.R. 13213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1月28日
380菲尔。第759章第 132138 号,2000 年 1 月 2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罗密欧·拉莫·玻利瓦尔,原告。 D E C I S I O N PER CURIAM:在所有所谓的令人发指的罪行中,没有什么比乱伦强奸更能激起愤怒、厌恶和厌恶的感觉了。 [1]因为强奸自己女儿的男人不仅违反了她的纯洁和信任,也违反了他蔑视的社会道德。 [2]通过对自己的血肉施加乱伦欲望的原始兽性行为[3],罪魁祸首被降低到比野兽还低的水平。 [4]他应该放弃他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 [5]在 1997 年 1 月 28 日的信息中,Romeo Llamo y Bolivar 被指控犯有强奸他自己的女儿 Arlyn Llamo y Sanchez 的罪行,也就是说:那是 1996 年 10 月的某个时候,在 Don Carlos 市的 Barangay Bismartz在菲律宾布基农,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猥亵的设计,当时和在那里故意、非法、犯罪和强行与她(原文如此)自己的女儿 12 岁的 ARLYN LLAMO y SANCHEZ 发生性关系在委托日期一 (1) 个月大,违反她的意愿。违反并违反 R.A. 7659.[6]在对案情进行审判后,初审法院于 1997 年 11 月 14 日作出裁决,其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认定被告罗密欧·拉莫犯有强奸罪(原文如此),并在合理怀疑范围内犯有强奸罪。他 12 岁的女儿 Arlene Llamo,特此判处他根据上述第 7659 号共和国法案第 11 条的定义和处罚的最高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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