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LITO V. NARCISO,请愿人,VS。花玛丽 STA。 ROMANA-CRUZ,受访者。[G.R. 13450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3月17日
385菲尔。 208 第三分区 [ G.R.第 134504 号,2000 年 3 月 17 日] JOSELITO V. NARCISO,请愿人,VS.弗洛玛丽 STA。 ROMANA-CRUZ,答辩人。 J. PANGANIBAN 判决:当法律规定的刑罚是死刑、无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时,主审法官必须进行听证,然后才能给予被告保释。如果没有这样的听证会,准予保释的命令因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无效。在弑父案中,被告不能仅仅因为他与死者结婚而被视为被冒犯的一方。为公正起见,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可以认定被害人的姐妹为“被害方”;因此,她具有挑战初审法院无效令的法人资格。案例 我们援引上述原则驳回了我们面前的 Certiorari 复审申请,并驳斥了上诉法院 (CA) 1998 年 2 月 26 日的决定[1] 和 1998 年 6 月 29 日的决议,[2]在题为“菲律宾人民诉小何塞诉纳西索案”的刑事案件编号 Q-91-24179 中,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01 分庭执行法官佩德罗 T.圣地亚哥的命令搁置一边。受到质疑的 CA 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写道:“因此,特此批准调书申请,并撤销并撤销准予保释的命令。”[3] 另一方面,受到质疑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1992 年 8 月 3 日 RTC 命令的全文被上诉法院废止并搁置,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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