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菲尔。 775 第二师 [ G.R.第 117691 号,2000 年 3 月 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EDUARDO SAMPIOR Y BERICO,被告上诉人。 QUISUMBING, J. 判决:上诉是卡皮兹地区审判法院第 15 分庭于 1994 年 6 月 29 日在 C-4515 和 C-4516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裁定上诉人 Eduardo Sampior y Berico 有罪,超出合理范围怀疑两项强奸罪。其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因此,认定被告 EDUARDO SAMPIOR Y BERICO 在 Crim.C-4515 和 C-4516 号案件中犯有无可置疑的强奸罪,可根据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予以处罚根据 RA 第 7659 号,在没有减轻或加重情节的情况下,考虑到他的女儿受害者在犯罪时已经 18 岁,特此对他处以永久监禁的处罚上述刑事案件。但是,根据同一法典第 29 条,他有权因他已经经历的任何监禁而被记入刑期。“如此命令。”[1]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人不要求无罪释放,但辩称只应以受挫强奸罪定罪,应相应减刑。本案案情从案卷中得知:1994年3月5日, 私人投诉南特是上诉人九个孩子中的老大,她与两个妹妹和一个两个月大的弟弟留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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