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菲尔。 196 第二师 [ G.R.第 132323 号,2000 年 7 月 2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RNST GEORG HOLZER 和 MERCIDITA D. ALBISO,被告上诉人。判决 MENDOZA, J.:这是对第波洛市第 10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判决[1] 的上诉,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 315(2)(d) 条判定 estafa 的被告上诉人和判决他们将遭受 24 年的永久隐居并支付 P100,000.00 作为实际损失。针对被告上诉人的信息[2] 内容如下: 1995 年 6 月 1 日,在菲律宾第波洛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共谋、勾结和互相帮助,诈骗了一个BERNHARD FORSTER 通过欺诈、虚假借口和欺诈行为在实施欺诈之前或同时执行以下方式:该被告使私人申诉人拉莫斯 [应该是福斯特] 相信他们的 FEB 支票号码C054220 日期为 1995 年 8 月 1 日,金额 P100,000.00 已由付款银行远东银行信托公司第波罗分行的相应资金适当支付;他们向私人投诉人保证,上述支票不会退票;后者应接受它作为其义务的支付,因为支票有相应的存款;被告以欺骗和伪装的方式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从他那里获得并收取了 P100,000.00 的款项;然而,当该支票被提交给该付款银行付款时,该支票被该银行拒付并拒绝付款,理由是该支票是针对被告在那里的资金不足而开出的,并且尽管多次要求他们付款善或支付他们的义务,被告未能和/或拒绝这样做,对这里的私人投诉人造成上述金额的损害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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