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ERTA ALBA RESORT,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SYNDICATED MANAGEMENT GROUP, INC.,答辩人。[G.R. 12856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9月01日
394菲尔。 22 第三组 [ G.R.第 128567 号,2000 年 9 月 1 日] HUERTA ALBA RESORT,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SYNDICATED MANAGEMENT GROUP, INC.,被告。 D E C I S I O N PURISIMA, J.:诉讼必须在某个时候终止,即使冒着偶尔出错的风险。公共政策规定,一旦判决成为最终的、可执行的且不可上诉的,不应以败诉方设计的某种诡计来剥夺获胜方的胜利果实。无理拖延判决的执行使法院在处理具有终局性的可司法争议方面的作用毫无意义。 C a s e At bar 是针对 CA-G.R. 上诉法院 1996 年 11 月 14 日的决定和 1997 年 3 月 11 日的决议的请愿书。第 38747 号民事案件中,撤销了 1995 年 7 月 21 日的命令和 1997 年 9 月 4 日的命令,民事案件编号为 89-5424。初审法院的上述命令认为,请愿人有权在第 337 号共和国法(又称《一般银行法》)第 78 条规定的一年内赎回标的财产。 R.A. 第 78 条第 337 号规定:“在以银行、银行或信贷机构为受益人的抵押品止赎的情况下,无论是司法上还是司法外,抵押人有权在房地产出售后一年内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以赎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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