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菲尔。第353章第 111704 号,1999 年 3 月 1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GEORGE DE LA CRUZ Y CERCADA,原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URISIMA, J.:这是对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95[1] 分庭判决的上诉,判决上诉人 George de la Cruz y Cercada 犯有抢劫杀人罪。晚上 9:00 左右1993 年 2 月 28 日,Andresons Group, Inc. 的分行出纳员 Liza Sebastian 在出纳处,刚结束清点代表当天汇款的钱和支票,就听到脚步声从她身边走过。意识到她是办公室里除了保安 Jaime Fabian 之外唯一剩下的人,她询问办公室里是否还有其他人,但没有人回答。片刻之后,两名持枪男子闯入她的办公室,并立即宣布进行抢劫。其中一名武装人员,即本案上诉人,拿着一个袋子、一件夹克和一把利刃武器,而另一人则拿着枪。他们建议丽莎在问她钱放在哪里时不要大喊大叫。上诉人随后将刀对准 Liza 的脖子并威胁她:“Putang-ina mo!Makisama ka sa amin kung ayaw mong mangyari ang nangyari saguardiya nyo”,而他的同伴用枪指着她的头威胁说:“哦,不pare, pasabugin na natin, ang ulo nito。”丽莎恳求她的生命,并指着存放钱的金库。随即,两人拿走了不低于P139,669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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