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6菲尔。 428第三师[G.R.第 131359 号,1999 年 5 月 5 日] 马尼拉电气公司,请愿人 VS。拉古纳省和 BENITO R. BALAZO,以拉古纳省财务主管的身份,受访者。 VITUG, J. 决定:在不同日期,拉古纳省的某些市镇,包括比南、斯塔罗莎、圣佩德罗、路易斯安那、加劳万和卡布尧,根据当时有效的现行法律,通过各自的市议会发布决议,授予有利于申请人马尼拉电气公司(“MERALCO”)的特许经营权,以在其相关区域内供应电灯、热力和电力。 1983 年 1 月 19 日,MERALCO 同样获得了国家电气化管理局的特许经营权,可以在 Laguna 的 Calamba 市经营电灯和电力服务。 1991 年 9 月 12 日,颁布了第 7160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于 1992 年 1 月 1 日生效,要求地方政府单位创造自己的收入来源并征收税款、费用和收费,但受制于其中规定的限制,符合地方自治的基本政策。根据该法典的规定,被告省颁布了第 01-92 号拉古纳省法令,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部分规定如下:“第 2.09 节。特许经营税。-特此对企业征税享受特许经营权,按年总收入百分之一 (1%) 的百分之五十 (50%) 的比例享受特许经营权,其中应包括现金销售和上一日历年在本省内实现的帐户销售,包括领土对位于该省的任何城市的限制”[1] 根据上述条例,被诉省司库向 MERALCO 发出了相应税款的要求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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