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菲尔。 890 EN BANC [ G.R.第 94457 号,1997 年 10 月 16 日] VICTORIA LEGARDA,请愿人,VS。荣誉上诉法院,新国泰公司,奎松市荣誉区域审判法院,第 94 分庭,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ROMERO, J.:对于我们的决议是重新考虑 1991 年 3 月 18 日法院第一庭的决定的动议,该动议由私人被告 New Cathay House, Inc. (Cathay) 提出。对事实的简要叙述是有序的。双方就请愿人 Victoria Legarda 拥有的奎松市某处房产签订了租赁协议。出于某种原因,她拒绝签署合同,尽管被诉承租人国泰支付了押金和首付租金,促使后者向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94 分庭提起诉讼[1]前者用于特定的履行,带有初步禁令和损害赔偿。法院按现状发布了禁令。与此同时,Legarda 的律师、著名律师 Dean Antonio Coronel 要求将时间延长 10 天,以提交法院批准的答复。阁楼。然而,Coronel 未能在延长期限内提交答复。他的客户最终被宣布违约,国泰被允许单方面提供证据,并且在 1985 年 3 月 25 日,初审法院作出违约判决,命令 Legarda 执行租赁合同,并支付损害赔偿金到,国泰。... VICTORIA LEGARDA,请愿人,VS。荣誉上诉法院,新国泰公司,奎松市荣誉区域审判法院,第 94 分庭,答辩人。[G.R. [第94457号]pdf预览版 VICTORIA LEGARDA,请愿人,VS。荣誉上诉法院,新国泰公司,奎松市荣誉区域审判法院,第 94 分庭,答辩人。[G.R. [第94457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