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菲尔。 146 第三分区 [ G.R.第 108505 号,1997 年 12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ARIEL OLIVA Y CORTERO,被告上诉人。 PANGANIBAN, J. 判决:在法定强奸案中,只需要确定两个要素:(1) 被告与受害方有性交,以及 (2) 受害方在实施强奸时未满 12 岁。性侵犯。武力或恐吓不是犯罪的基本要素,无需证明。案例这是对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第 158 分庭的判决 [1] 的上诉,该判决裁定 Ariel Oliva y Cortero 犯有强奸罪,并对他处以永久监禁的刑罚。被攻击的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写道:“鉴于上述情况,根据经修订的刑法第 335 条第 3 款,被告 ARIEL OLIVA y CORTERO 被认定犯有强奸罪,无可置疑,并被判处在监狱中被判处永久监禁,并赔偿受害者 Jennelyn Santacera 30,000.00 披索并支付费用。” [2] 根据七岁的 Jennelyn Santacera 在其母亲 Gloria Santacera 的协助下于 1992 年 1 月 27 日提出的诉状 [3],上诉人 Ariel Oliva y Cortero 在 Pasig 地区审判法院被指控犯有强奸罪.据称重罪如下:“在 1992 年 1 月 26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帕西格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威胁的方式,暴力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是否违反她的意愿和同意,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以下签名的申诉人 Jennelyn Santacera 发生性关系,Jennelyn Santacera 是一名七 (7) 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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