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菲尔。第349章第 117472 号,1996 年 6 月 2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LEO ECHEGARAY Y PILO,被告上诉人。每个族裔的决定:在无休止的辩论中,关于重新判处死刑是否确实是对犯下滔天罪行的威慑,而与执行死刑有关的相关细节仍然是另一个燃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任务是提供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即本案的被告上诉人是否应该因为对自己的血液施加乱伦的原始和兽性行为而丧失其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摆在我们面前自动审查的是 1994 年 9 月 7 日对强奸罪的定罪判决,该判决是在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04 分庭的马拉松式听证会后作出的,其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判决特此裁定被告 LEO ECHEGARAY Y PILO 犯有投诉中指控的强奸罪的合理怀疑,并因作为原告的父亲/继父的被告犯下同样的罪行而加重,特此判刑根据 RA. No. 7659 的规定,处以死刑;向投诉人 Rodessa Echegaray 支付 P50,000.00 披索的赔偿金,外加法律规定的所有附加处罚,在破产的情况下不处以辅助监禁,以及支付费用。”[1] 然而,我们注意到,指控是这样制定的:“投诉人指控 LEO ECHEGARAY Y PILO 犯有强奸罪,犯下如下罪行:直到 1994 年 4 月,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通过武力和恐吓,当场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以下签名的原告的女儿(10 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岁,一切违背她的意愿,未经她的同意,对她造成伤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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