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4 年 12 月 4 日第 4174 号法案 ] 一项法案,允许拖欠税款的人在其被选任的办公室承担可能拖欠税款的薪水或补偿时担任公职通过修改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407 条,经修正后支付。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第 407 节,经第 33 号法案修订一百八十七,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407. 因不缴纳税款而不能就职;消除这种无能力。——拖欠税款的人不能就职which he has been elected without first paying said taxes: Provided, however, That in case the office to which such person has been elected carries with it a salary, compensation or per diems, such person may assume office on the date fixed by law for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岛屿审计员或其代表或有关的支付官员应每月扣留和扣除不少于 25% 或 50% 的月薪、补偿金n 或每日与其职位相对应的津贴,并将如此扣除的款项用于上述拖欠税款,直至全额支付:此外,前提是本协议授予岛屿审计员、其代表或支付官员的权力应在不行使的情况下行使损害现行法律为征税提供的补救措施。... 一项法案,通过修改法案第 407 节,允许拖欠税款的人在其被选任的办公室承担可能支付拖欠税款的薪水或补偿时担任办公室第 2711 号,经修正。[第 4174 号法令]pdf预览版 一项法案,通过修改法案第 407 节,允许拖欠税款的人在其被选任的办公室承担可能支付拖欠税款的薪水或补偿时担任办公室第 2711 号,经修正。[第 4174 号法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