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3 年 12 月 7 日第 4114 号法案 ] 一项为劳动者的利益而修订《民法典》第 1922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民法典第 1924 条特此修订为:“ART. 1924。债务人的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优先考虑下列债权:“1.未包括在第一千九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上一年度应缴未缴税款,以省、直辖市为受益人的抵免; "2. 应得者:"A.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破产财产的法庭费用和费用,经适当授权或批准产生; “B. 债务人的丧葬费用,按当地风俗,如果他们没有自己的财产,他的妻子和他的亲权下的孩子的丧葬费用;”C.上述人员在去年发生的最后一次疾病的费用,计算到他们死亡之日; “D.劳动者、办事员、家佣最近一年的日工资、薪金和法定补偿金;”E.为债务人在同一时期提供给他自己和受其授权的家庭成员使用的食物、衣服或鞋子; “F. 感谢他在破产程序中的支持,除非是出于纯粹的慷慨。”3。没有特殊特权的信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A. 公共工具;或”B....
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修订民法典第十九百二十四条的法案。[第 4114 号法案]pdf预览版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修订民法典第十九百二十四条的法案。[第 4114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