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要求各省首都太平绅士具备与正常组织省首都太平绅士相同资格的法案。[第 3887 号法案]
[ 1931 年 11 月 14 日第 3887 号法案 ] 一项要求各省首都和平法官具有与常规组织省首都和平法官相同资格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经第 3107 号法案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07 节是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207. 治安法官职位的资格。——任何人不得有资格被任命为治安法官或辅助法官,除非他 (1) 至少 23 岁年龄;(2) 菲律宾群岛或美国公民;(3) 品德良好;以及 (4) 被最高法院承认为执业律师,或至少完成课程的人在认可的学校学习法律,或应已通过法院书记员公务员考试,或在各省举行的由初审法院法官、省财政和由 t 委任的执业律师他根据司法部长批准的总检察长制定的规则和条例进行审判。 “如前所述,从委员会考试中获得的资格期限应为四年,自考试之日起,或者如果考生同时担任太平绅士、助理法官和平、公证人或检察官,自他停止担任该职务之日起四年。或当没有具备必要资格的人愿意接受该职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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