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9 年 12 月 7 日第 3649 号法案 ] 一项授予塔亚巴斯电力公司注册的法案,该公司在塔亚巴斯市安装、操作和维护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省塔亚巴斯,菲律宾群岛。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第 3108 号法的规定和适用的修正案特此授予 Tayabas Light and Power Company, Incorporated,一家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正式成立的公司,自本法批准之日起 50 年内,有权、特权和权力建立在塔亚巴斯省塔亚巴斯市的所有街道、公共大道及其公共场所、电线杆、电线和所有其他必要的电力传输和分配设备和附件上,建造、维护和运营用于电力、热力和光以及任何其他可能使用电力的目的的电流,以及在 s 的限制内提供电力、热力和光的电流援助塔亚巴斯市用于家庭和工业用途以及任何其他可能使用电力的用途,并收取和收取此类电力、热力和照明的费率、价格和补偿:前提是,此类费率、价格、和补偿应受公共服务委员会或其继任者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竖立的电线杆的高度应使电线在其上伸展的距离至少高于地面 20 英尺,并且其外观不得损坏街道,并应按照市政当局批准的计划进行安置,并且该受让人应在任何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按照申请者的顺序为其提供电力、热力和照明。他的申请日期,直至该受让人的工厂的能力限制,由公共服务委员会或其继任者根据该受让人的申请确定,并且如果电力、热力和照明的需求在任何时候根据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决定,该受让人的工厂的产能超出该受让人的工厂的供应能力时,该受让人应增加该工厂的产能以满足该需求:如果提供电灯、热力或电力的点距离所述受让人运营的线路或电线超过三十米,则受让人没有义务提供所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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