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8 年 12 月 8 日第 3486 号法案 ] 一项授予“普鲁班丹发电厂”的法案西黑人,菲律宾群岛。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第 3108 号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适用于此,特此授予“普鲁潘丹电厂”一家公司,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五十年内,建造、维护和操作电灯、热力的权利、特权和权力, 和电力系统,用于在菲律宾群岛西内格罗斯省 Pulupandan 市范围内产生和分配电灯、热力和电力以供出售。受让人还有权利和特权在上述范围内的所有街道、公共通道、桥梁和公共场所安装、铺设和维护电线杆、导体、断路器、变压器、电缆、电线和其他架空设备,以及所有其他必要的设备和附件,用于提供和分配电流,以及在省、市、国内或制造用途的上述限制范围内向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共或私人企业供应、销售和提供此类电流,以及电力可能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并收取和收取使用电力的价格表和常规费率:但受让人不得行使本特许权下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也不得根据该特许权开始任何建设,除非直到它从公共服务委员会获得证明行使这些权利的公共必要性和便利性的证明根据经修正的第 3108 号法案,获得特权和此类结构,并应在接受本特许经营的条款和条件后向商务和通信部长提交此类证书:如果受让人在本法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公共服务委员会提出适当的申请,则该特许权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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