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法典》第 60 章和其他目的修改马尼拉市宪章的法案。[第 2991 号法案]
[第 2991 号法案,1921 年 2 月 26 日] 一项修改马尼拉市宪章的法案,见行政法典第六十章,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马尼拉市宪章,见第 2711 号法案第 60 章,被称为《行政法典》,特此修订,使其下文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SEC. 2445. 市政府部门。- 市长应对以下城市部门进行一般监督:“1 .工程与公共工程系。 “2.警察局。”3。法学部。 “4. 消防部门。” 5.财务部。 “6. 评估部门。”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时对多个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内政部长有权根据市长的建议将城市的任何部门、部门或办公室与任何其他部门、部门或办公室合并。 “SEC. 2447. 官员和雇员的任命和罢免。-经菲律宾参议院同意,总督应任命市财政及其助理、法官和市法院书记员,并在情况下该法院的临时空缺,代理法官,治安法官和辅助法官,城市工程师及其助理,警察局长及其助理,消防局局长,市财务主管,市评估员和市学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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