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0 年 2 月 25 日第 2900 号法案 ] 修订第 1459 号法案第 68 节的法案,赋予公司法权利,制定了颁发许可证和注册的统一费用表菲律宾群岛的公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1459 号法案第 68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如下: “SEC. 68. 任何外国公司或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成立、组织或存在的公司,在获得为此目的的许可证之前,不得在菲律宾群岛开展业务。商业和工业局商业登记处处长,根据财政部长的命令,如果是银行、储蓄和贷款银行、信托公司和各种银行机构,并根据商务部长的命令和所有其他外国公司的通信。除非在该公司的管理代理人的宣誓声明下,上述任何一位秘书不得签发许可证令。公司,向适当的秘书证明公司有偿付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并在合理的天数内列出公司的资源和负债,由财政部长或财政部长确定Commerce and Communications(视情况而定)在提交声明之日前如下: “(1) 公司名称; “(2) 组织的目的; “(3) 其主要或总部所在地; "(4) 公司股本及其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认购并缴入国库的金额;(此处插入日期、月份、年份) "(5) 公司的净资产超过所有债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未决的负债、义务和索赔; (日期、月份、年份)“(6) 公司授权在菲律宾群岛居住的代理人的姓名,该代理人在针对公司的所有法律诉讼和所有影响公司的通知中接受传票和程序送达:但前提是, 财政部长或商务和通讯部长(视情况而定)在下令就任何特定公司发出许可证之前,可能需要进一步证明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公平交易,如果他判断这种进一步的信息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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