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因退休而向在连续六年或更长时间内提供满意服务的菲律宾政府官员和雇员以及其他目的提供酬金的法案。[第 2589 号法案。]
[第 2589 号法案,1916 年 2 月 4 日] 一项法案,规定因退休而向在连续六年或更长时间内提供满意服务的菲律宾政府官员和雇员以及其他目的提供酬金。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第 1 节。当菲律宾民事部门的正式和永久任命的官员或雇员实际在服务中,并且提供了忠实和令人满意的服务时,适用于退休总督和总督在收到公务员事务署署长和有关办公室主任的建议后,应发现提出申请的该官员或雇员在各方面都有效直至退休之日(包括退休之日),并且申请的退休不会损害或妨碍受影响局的正常和有效运作,总督可酌情批准该退休,并考虑到所提供的服务,按以下时间表连续三年每年支付小费;退休时应连续服务至少十年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每年可领取最后一次所得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三和三分之一的年度酬金;连续服务九年但未满十年时,该薪金的百分之三十;连续服务八年但少于九年的,该薪金的百分之二十六又三分之二;如果连续服务六年但少于七年,则为该薪水的百分之二十三。此处规定的抚恤金可按退休官员或雇员的意愿在菲律宾或美国按月分期支付,并且在死亡时应在其遗产中支付:但是,任何官员或有权享受本法福利的雇员,以及有权从菲律宾立法机关设立的任何养老基金中获得任何福利的雇员,必须指定他希望利用哪些福利,在这种情况下,他应仅有权获得如此选择的福利:并进一步规定,如果他选择本法的福利,他应退还从他的工资中扣除的用于任何其他退休基金的金额:并进一步提供以下人员和雇员无权享受本法的福利: 没有全职为政府服务的官员和雇员;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官员或雇员;来自陆军和海军或美国公务员的详细军官和雇员;现在从美国政府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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