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229 号法案的所有修正法案,经修正,通过暂时授权投资于向马尼拉铁路公司提供贷款的公共工程债券偿债基金。[第 2593 号法案]
[第 2593 号法案,1916 年 2 月 4 日] 经修订的第 1722 号法案的所有法案,通过授权临时投资公共工程债券偿债基金向马尼拉铁路公司提供贷款。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第 1 节第 1729 号法案第 1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 节特此挪用岛国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444204 比索和 13 分,作为偿债基金,用于支付根据第 1301 号法案的规定发行的债券一千四百四十四;特此从岛国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为上述偿债基金拨出两万四百零六比索和每百万比索九十二分。根据上述法案发行的债券,该拨款为持续的年度拨款,自发行日的每个周年日起生效,直至基金特此设立大厅足以支付所有上述债券。经总督批准,上述拨出的款项及其利息可用于投资,并由合格的政府资金存管机构按利息存款,以及贷款期限不超过 10 年。例如,根据第 2250 号法案的规定,对省和市政府进行永久性公共工程的建设,并支付省和市分摊的地籍调查费用。 - 经修正的九个,或一个省根据经修正的第 2259 号法案第 18 条的规定可能承担的费用比例,暂时贷款给马尼拉铁路公司,以使公司遵守第 2574 号法案第 1 节中规定的协议备忘录第 2 段的规定,全部在 acor遵守上述协议备忘录第 4 段和第 5 段的规定,并投资于现行法律授权给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和证券:前提是,本当局提供的所有贷款的利率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总督应确定本节规定:并进一步规定,不得从本基金提供贷款,期限超过本偿债基金的债券赎回期限。设立:并进一步规定,向马尼拉铁路公司提供的贷款应以年利率为 4% 的一张或多张票据作为证据,并根据上述协议备忘录第 4 段规定第 2574 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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