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增加菲律宾警察局的私人和成员的工资以及其他目的而提供的法案。[第 2237 号法案]
[ 1913 年 2 月 11 日第 2237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增加菲律宾警察手下的私人和成员的工资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菲律宾警察每名士兵应获得的工资在目前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比索:前提是目前的重新入伍率上述军团士官和二等兵的保险费继续有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菲律宾警察队伍除现任指挥员应继续领取相同薪酬外,还应由以下人员组成,薪酬在本节中规定: 一名助理指挥员,他每月将获得一百比索;六名独奏教授,每人每月六十比索;二十七名一流音乐家,每人每月四十五比索;和四十六名二等音乐家,每人每月四十比索。自本法通过之日起,警察乐队的成员应有义务任职不少于四年,在此期间,不得允许该乐队的任何成员加入任何其他音乐组织具有官方或私人性质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菲律宾警察所有所谓的地区乐队在此被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4. 特此宣布,从岛国国库中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有 18 万比索或可能需要的数额,以增加拨给警察局的资金,以使可以遵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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