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土地登记法院的某些通知的法案和修正法案第 496 号,经修正。[第 1678 号法案]
[第 1678 号法案,1907 年 8 月 8 日] 一项法案,规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土地登记法院的某些通知和修正法案编号 496,经修正。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第 31 节,经第 1648 号法案第 6 节修订,是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SEC. 31. 在收到来自契约登记册的申请、证书和随附文件后,书记员蜗牛会连续发布两次提交申请的通知。官方公报的问题,以英语和西班牙语发布。通知应由法院命令发布,由书记员证明,其形式应大致如下:“所有权登记。 “......省(或市)......”“土地登记法院。 “[在此插入所有似乎有利益关系的人的姓名和已知的毗邻所有人的姓名],以及所有可能关注的人:“鉴于已通过 [姓名,以及地址] 登记并确认他(或他们)在以下描述的土地 [插入描述] 的所有权,特此引述您到土地登记法院出庭,地点在...... ......................,在......的上述省(或市) ......................,在............ ........天............,公元一千九百零...... ......,在............ 上午的时间,以说明理由,如果你有任何理由,为什么不批准上述申请的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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