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范枪支的进口、获取、拥有使用和转让,并禁止持有此类枪支的法案,除非符合本法案的规定。[第 1780 号法案]
[第 1780 号法案,1907 年 10 月 12 日] 一项规范枪支的进口、获取、拥有使用和转让,并禁止持有此类枪支的法案,除非符合本法案的规定。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条。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以销售为目的进口、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处置、拥有或保管任何步枪、火枪、卡宾枪、霰弹枪、左轮手枪、手枪或空中飞行器,但用作玩具的小口径和有限射程的气步枪,或任何其他可以发射子弹、球的致命武器除外。关闭、炮弹或其他导弹或导弹可以通过火药或其他爆炸物发射;任何个人、旅馆或公司以销售为目的进口、购买都是非法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处置、拥有或保管此类武器的任何弹药或分离部件,除非且直至此人。 Jinn 或公司应获得许可,支付许可费。执行债券并以其他方式遵守本法的要求以及总督根据本法的规定在行政命令中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本文所用“枪支”一词应解释为指本节中提及的任何和所有武器,任何一种武器的枪管均应视为枪支。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人、商号或法人欲经营火器或弹药,应向总督申请执照,并在其中列明有关购买业务量的事实,以供总督参考。拟由该申请人进行交易的枪支和弹药的销售,以及申请人拟根据所申请的许可证购买和出售的武器和弹药的类别,以及总督在通过前可能特别要求的其他信息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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