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11 号法案,1903 年 2 月 2 日] 一项授权民政部长向菲律宾群岛公民发放护照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鉴于 1902 年 7 月 1 日通过的国会法案,题为“临时规定管理菲律宾公民政府事务的法案”。菲律宾群岛,以及其他目的,”在其第四节中规定,“所有在菲律宾群岛继续居住的居民,他们在 4 月 11 日,即 1899 日是西班牙人,然后居住在该群岛及其后出生的子女,应被视为并被视为菲律宾群岛的公民,因此有权受到美国的保护,除非根据以下规定选择保持对西班牙王室的效忠12 月 10 日,1898 年在巴黎签署的美国和西班牙和平条约的规定: 第 1 节 民事总督兹此有权向由此成为菲律宾群岛公民的人签发护照,确认上述人为公民,并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到美国的保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总督应规定签发这些文件的形式和规则,这些文件被称为“菲律宾护照”。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根据本协议签发的每本护照将收取两美元的美国货币费用。此类费用应支付给执行局的支付官员,由他记账并立即将其存入岛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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