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菲律宾海关管理法第 284 条的法案。[第 67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3年03月12日
[第 678 号法案,1903 年 3 月 12 日] 修改菲律宾海关管理法案第 284 条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284 节特此修改为:“SEC. 284. 以下文件不得任何海关官员签发、接收、授予或以任何方式认可的方式,除非在其上盖有合法的菲律宾群岛海关印章,代表如下以美国货币计算的价值,但第 1 节规定的豁免除外本法 135 条对于拥有二级沿海许可证的船舶:“每次外国清关 2.00 美元” 每次沿海清关,拥有“特殊许可证”的船舶除外:“对于 75 吨以下的船舶,净 0.10 美元” 75 至 125 吨的船舶,净额 0.30 “125 至 200 吨的船舶,净额 1.00 “200 至 300 吨的船舶,净额 1.50 “300 吨及以上的船舶,净额 2.00 “每份原始入境舱单,除为 ve拥有“特殊执照”的船舶:“75 吨以下船舶,净额 0.20”“75 至 125 吨船舶,净额 0.30”“125 至 200 吨船舶,净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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