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242 号法案第 6 节的法案,题为“修改第 175 号法案并为驻在市外的岛屿和省政府公务员的利益建立供应商店的法案马尼拉,”通过提供减少向授权购买者出售的供应成本,并确定与此类供应运输相关的某些限制。[第 97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3年11月03日
[第 974 号法案,1903 年 11 月 3 日] 修改第 242 号法案第 6 节的法案,题为“修改第 175 号法案并为公民利益建立供应商店的法案驻马尼拉市外的岛屿和省级政府的公务员”,通过减少向授权购买者出售的供应品成本,并确定与此类供应品运输相关的某些限制。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第 242 号法案第 6 节,题为“修改马尼拉 75 号法案并建立为驻在马尼拉市外的岛屿和省政府公务员的利益供应商店”,特此修订,删除该部分第四行中的“百分之二十”字样,代之以“百分之十;”并在该节末尾添加以下内容:“此处规定的 10% 的额外费用不得解释为支付警察局长根据规定建立的几个供应分店以外的处理和运输费用本法第 3 条规定:但是,如果购买是为了使用分遣队或驻扎在远离多个供应分店的地点的警察,则从供应分店到分遣队驻地的运送费用应计入“菲律宾警察交通局”的当前拨款。...
修改第 242 号法案第 6 节的法案,题为“修改第 175 号法案并为驻在市外的岛屿和省政府公务员的利益建立供应商店的法案马尼拉,”通过提供减少向授权购买者出售的供应成本,并确定与此类供应运输相关的某些限制。[第 974 号法案]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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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2 号法案修订法案,题为“第 175 号法案修订法案,并为驻扎在马尼拉市外的岛屿和省政府公务员的利益建立供应商店."[第 789 号法令]一项修订法案编号 624 的法案,题为“一项规定关于记录采矿索赔的地点和方式的法规,以及根据国会批准法案的规定持有采矿索赔所需的工作量的法案1902 年 7 月 1 日,授权“一项临时规定菲律宾群岛民政事务管理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1134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75 号法案的法案,并为驻扎在马尼拉市外的岛屿和省政府公务员的利益建立供应商店。[第 242 号法案]修改第 1952 号法案第 2 条的法案,题为“为建立巴丹斯省提供法律;修改第 118 号法案第 68 条第 7 款某些细节;授权巴丹斯省委员会,经总督批准,延长缴费时间,不受税款和执照处罚;修改第 1582 号法案的第 5 条,题为“选举法”,将菲律宾议会的代表人数增加到 81 人,并用于其他目的,“为巴坦斯省和其他目的提供省级财政。 2091]经修订的第 1136 号法案第 68 条和经修订的第 1627 号法案第 4 条的修订法案,授权初审法院法官,经司法部长,根据第 36222 号法案的规定,指派根据省法律组织的省首都和平和被视为省会的市镇的和平法官听取和确定地籍案件,并授权向此类司法机构支付额外赔偿金,同时通过此类转让和其他目的行事。[第 3764 号法案]一项法案将第 2495 号法案的条款延伸到棉兰老岛和苏禄省,题为“修改第 2347 号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通过更改条款的日期、席位和某些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其他目的,为初审法院和土地登记法院的重组提供服务。”[第 2518 号法案。]一项授权根据国会法案第 6 节并授权发行 300 万美元债务证明的法案,题为“在菲律宾群岛建立价值标准和提供造币系统的法案” 3 月 2 日,1903 年批准,此外还有 696、792 和 1050 号法案已经授权的 900 万美元的相同字符的证书,以及300 万美元的美国金币,来自金标准基金,用于支付本金和根据《债务凭证》的规定发行的第二系列债务凭证的上一季度利息上述法案第 792 号。[第 1195 号法案]修改第 3597 号法案第一节的法案,授权建造岛屿政府大楼以及更改和改善总督在马尼拉和碧瑶市的官邸,并为此提供资金,以及其他目的。[第 3855 号法案]修改第 2259 号法案第 18 节 (A.) 段的法案,根据第 20 号法案的修订,题为“为土地所有权的解决和裁决提供某些特别程序的法案”五百五十八、三千八十一,就地籍案件的诉讼、调查和纪念成本的评估、分摊和收取方式进行了某些修改。[第 3337 号法案]菲律宾群岛政府发行100万500万美元的美国现行标准价值金币的法案,目的是为某些公共工程和永久性工程提供资金菲律宾群岛发展的改进,根据国会法案第二节的规定,“一项修改 7 月 1 日批准的法案的法案,一千零二,”菲律宾群岛民政政府和其他目的”,并修改 3 月 8 日批准的一项法案,1902 年,授权“临时为菲律宾群岛和其他目的提供收入的法案”,并修改1903 年 3 月 2 日批准的一项法案,授权“在菲律宾群岛建立价值标准和提供铸币系统的法案”,并提供为了更有效地管理菲律宾群岛的民政,以及其他目的。” 2 月 6 日,1905 年批准;废除第 1688 号法案第 1 节的一部分和第 1755 号法案第 1 节的一部分以及第 18337 号法案第 NE 节的一部分,适用于某些公共工程和永久改善债券发行,授权总督暂停对上述债券偿债基金的所有增资和为此作出的拨款,为某些公共工程和永久性改善拨款,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1954 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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