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 No. 3397 / 81 OG No. 24, 2524(1985 年 6 月 17 日)[ BATAS PAMBANSA BLG。 877,1985 年 6 月 12 日] 一项规定为其他目的稳定和规范某些住宅单元的租金的法案 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会议上颁布:第 1 节。每月租金和最大增加。 - 自 1985 年 7 月 1 日起至 198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两年半内,出租人不得将所有住宅单元的月租金不超过四百八十 (P480.00) 比索增加超过1985 年 7 月 1 日至 198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最大增幅 10% 1986 年 1 月 1 日至 1986 年 12 月 31 日 20%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87 年 12 月 31 日 20% 此处授权的增加应是累积的,并且复合。第 2 节。术语的定义。 - (a) 租金 - 是指为使用或占用住宅单位而支付的金额,无论是按月支付还是以其他方式支付。 (b) 住宅单元 - 指他人住宅所在的用于住宅目的的公寓、房屋和/或土地,不仅包括仅用作住宅的建筑物、部分或单元,但汽车旅馆、汽车旅馆房间、业主提供出租的旅馆、旅馆房间、寄宿房、宿舍、房间和床位,但也包括用于家庭工业、零售商店或其他商业目的的,如果其所有者及其家人实际居住在其中并主要用于居住目的:前提是,在零售商店、家居行业或企业的情况下,其初始资本不得超过五千比索(P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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