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5、146、147、181 和 186 条并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BATAS PAMBANSA BLG。 82]

相关行业:国家法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0年09月17日
C. B. No. 37 / 76 OG No. 42, 7810(1980 年 10 月 20 日)[ BATAS PAMBANSA BLG. 1980 年 9 月 17 日 82 日] 一项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45、146、147、181 和 186 条并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会议上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45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45 节。蒸馏酒的特定税。除下文另有规定外,蒸馏酒应按本法第 139 条的规定征收具体税款,具体如下:比索和 40 分:前提是,如果蒸馏器在罐式蒸馏器或其他类似的初级蒸馏设备中生产,则由蒸馏器每天生产不超过 100 升,每标准升酒精含量不超过 50%,一比索五十六分; “(b) 如果进口或由进口原料生产,每升 35 比索。”对于任何浓度的烈酒,该税应按比例增加,并应尽快对这种物质征收税款。就其本身存在而言,它是否随后被分离为纯净或不纯净的精神,或者在原始生产过程中或通过任何后续过程立即或在任何后续时间转化为任何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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