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书编号1137,1981 年 5 月 28 日] 致:所有办公室和机构负责人 所有州长、市长和描笼涯队长 所有政府官员和雇员 菲律宾宪法第 5 条第 4 节规定:“每个有资格的公民都有义务投票登记和投票。” 1978 年选举法(PD No. 1296)第 181 条规定对未登记或投票的处罚如下:“任何人因未登记或未投票而被判有罪。投票一经定罪,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取消公职资格,剥夺选举权六年。应按照第 1053 号总统令规定的方式送达。”第 1053 号总统令规定,任何因无正当理由未投票而被定罪的人,应由市法官或市法官酌情决定在适当的监狱服刑,或以下列方式:“(a) 在刑期期间,他可能被限制在他的住所或任何住所;” “(b) 除 (a) 项外,在刑期期间,他可能被要求参与国家、省或市范围内的项目的建设、园艺、维护或农业活动;” "(c) 他应根据具体情况每天向其居住地市或市的警察局长或其正式指定的代表报告一次,具体时间由该警察局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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