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书编号996,1980 年 3 月 8 日] 致:能源部长 预算部长 菲律宾财政部长 根据其提供和维持充足和稳定的石油产品供应的任务,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 (PNCC) 已进入与科威特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了供应工业燃料油 (IFO) 的定期合同,其价格基于 IFO 在阿拉伯湾公布的价格而上涨。供应安排是必要的,以增加 IFO 的国内供应可用性,特别是供国家电力公司使用。此后,这种进口 IFO 的价格已超过国内最高价格,因此,进口商一直在吸收损失,即其较高的 IFO 进口成本与其可以向国内消费者收取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尽管国内价格上限有所调整,但预计这种价格情况将继续存在。为了纠正这种情况,特此授权建立一个类似于根据第 842 号指令书为原油建立的成本均衡机制,这将允许进口商收回较高的进口成本和 IFO 的国内最高价格。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应从根据第 2 节设立的特别基金中提取。 R.A. 8 (j) 6173,经修正。能源部应颁布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实施本指示的意图和目标。其中应包括规定,仅允许对以较高成本进口 IFO 并以授权的国内最高价格出售时实际发生的有适当记录和验证的成本差异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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