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书编号40,1972 年 11 月 10 日] 致:财政部长司法部长 根据 1972 年 9 月 21 日第 108l 号公告,我以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身份,并在为加快刑事案件的审理,这些案件经常因被告人不顾适当通知而未能出庭受审,特此指示:刑事案件应载有下列规定:保证人(与被告人书面相符)特此同意,被告人不经通知其保释人而跳楼、保释或不出庭受审的,其缺席将被视为明示放弃他出庭的权利,这将保证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就好像被告在场一样。所有现有的保释金将被召回,以便将上述规定纳入其中。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应采取必要的行动,使上述规定立即生效。 11 月 10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一千九百七十二。 (Sgd.) FERDINAND E. MARCOS 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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