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 1464 号总统令(也称为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322 条的 (A) 款,经修正[总统令第1973]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5年04月13日
[ 总统令号。 1973 年,1985 年 4 月 13 日] 修正总统令第 1464 条(也称为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322 条 (A) 款,经修正,鉴于菲律宾作为该协定的缔约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已加入《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解释和适用协定,也称为《补贴和反补贴条例》;鉴于,在加入 GATT 补贴和反补贴税法后,菲律宾必须使其关于反补贴调查的国家立法、法规和行政程序与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 鉴于,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第 302 节,在对外国物品征收反补贴税之前没有规定损害标准,因此不符合 GATT 补贴和反补贴税法典。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 第 1 节。第 302 节总统令 (a) 小节编号 1464 经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为:SEC。 302. 反补贴税 “a. 任何物品在其在原产国和/或出口国生产、制造或出口时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赏金、补贴或补助金,并且进口由部长决定,在委员会调查和报告后,如果可能会损害已建立的工业,或阻止或大大阻碍菲律宾工业的建立,则应征收相当于已确定或估计的此类赏金、补贴或补助金金额的反补贴税: 前提是,它们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标准仅适用于从遵守 GATT 补贴和反补贴税法的国家进口的情况:此外,任何出口物品免征关税或税收用于在该国或原产地和/或出口消费或退还此类关税或税款的类似物品,不得被视为构成本节含义内的赏金、补贴或补助金的授予:此外,如果物品被原产国和/或出口国允许退税,则只能确定或估计超出的金额对关税和/或国内税总额(如有)的退税应构成赏金、补贴或补助金:最后,要求征收反补贴税的申请应提交给财政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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