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i) 段,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也称为“1972 年危险药物法案”,经修订。第1708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0年08月08日
[ 总统令编号。 1708 年,1980 年 8 月 8 日] 修订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 (i) 段,也称为“1972 年危险药物法案”,经修订。鉴于,执法人员逮捕的大麻数量似乎证实了大麻植物的非法种植、种植和生产仍未得到遏制的观察结果;鉴于,负责执行《危险药物法》的执法机构声称,“大麻种植园”的泛滥主要是由于《危险药物法》未能对持有大麻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大麻种子正是大麻植物的来源;鉴于,《危险药物法》未对持有大麻种子进行处罚的观点已得到上诉法院在 Noises Padua 案的判决中的确认,该判决在宣告被告无罪时规定,大麻种子不属于上述法案中规定的“印度大麻”的定义;鉴于,必须对拥有大麻种子进行处罚,以遏制或遏制“大麻种植园”的扩散。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权力宪法赋予我的,特此命令和法令如下: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2(i) 节,特此修正如下:“(i) “印度大麻”——也称为“大麻”,涵盖了大麻植物的所有种类和类别,包括美洲大麻、哈希什、bhang、guaza、churrus 和 ganjab,并包含印度大麻的每一种、类别和特征,无论是雌蕊植物的干燥或新鲜、开花或结果的顶部、种子及其所有地理品种,无论是冷藏、树脂、提取物、酊剂或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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