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934,1976 年 5 月 14 日] 进一步修订第 1789 条或共和国法案第 1789 条,经修订,也称为赔偿法。鉴于,根据《赔偿法》(经修订的第 1789 号共和国法)的现行规定,获得和使用赔偿物品仅限于菲律宾公民或至少 70% 的流通股本并有权投票的实体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鉴于,因此收购的某些菲律宾拥有的船只已经过了经济寿命,导致运营成本高、运营效率低,进而对菲律宾商船队的生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鉴于,上述船舶可能会以对船东有利的价格在世界市场上转售;以及整个行业;鉴于,以上述优惠价格出售这些船舶将产生大量资金,用于根据政府的船队现代化计划购买更现代化和高效的替代船舶;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并将第 12 条的进一步修正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第 1789 号共和国法,经修正如下: 第 1 节。第 1789 号共和国法第 12 节第 5 段,经修正,特此修正如下:“第 12 节.xxxx”销售合同应承担这样的条件,即不得将由此获得的资本货物转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除非给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实体,这些实体将继续在货物原计划的项目中使用这些资本货物或包含在具有类似优先权的经济发展计划中的类似项目,但须遵守以下进一步条件,即接受此类货物的团体、协会和公司不得允许任何后续变更所有权或控制权,此后随时更改菲律宾公民在其中完全拥有的控制权或所有权:但是,前提是根据国家经济和发展部的建议,在逐案基础上获得菲律宾总统的批准当局、受援公司或协会已全额支付此类货物的费用,如果需要进一步发展和扩张,则可以允许外国参股,条件是公司或协会应保持至少 70% 资本的菲律宾所有权已发行并有权投票的股票,并且 70% 的董事会成员应为菲律宾公民:前提是,进行此类外国投资的公司或协会应向投资委员会报告在收到投资后三十天内,以及在实际转移到菲律宾的外汇形式或其他资产也应根据第 2 号共和国法第 2 条第 2 款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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