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656 条,也称为“财产保险法”,并用于其他目的。 245]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7月13日
[ 总统令号。 245,1973 年 7 月 13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656 条,也称为“财产保险法”,并用于其他目的。鉴于,根据第 656 号共和国法案,财产保险基金成立并置于政府服务保险系统的管理之下,该基金独立于政府雇员的信托基金,包括人寿保险基金和退休保险经修订的第 186 号联邦法案设立的基金,以及第 6111 号共和国法案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鉴于,财产保险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赔偿或补偿政府 xxx 因火灾、地震、风暴或其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失”;鉴于,尽管有第 656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政府的大部分可保资产和财产价值约 40 亿比索仍未投保,因此如果此类资产损坏或丢失,政府将面临不必要的损失和属性;鉴于,此类政府资产和财产的非保险部分是由于私人国内非人寿保险公司接受 GSIS 大风险再保险的能力有限,考虑到私人国内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净值该国的人寿保险公司约为 P200,000,000,其中不超过百分之十 (10%) 代表其依法对任何单一风险的最大保留能力;鉴于,鉴于当地非人寿保险公司在为政府现有的大部分可保资产和财产提供保险的情况下,吸收 GSIS 分出的再保险的能力有限,因此有必要GSIS 发展其在国外分出再保险的能力;鉴于,考虑到 GSIS 在国外进行再保险会导致外汇以支付再保险保费的形式流出,从该国的角度来看,GSIS 同样具有接受的权力、权威和能力是可取的从国外引进再保险,从而通过保费收入为国家赚取外汇;鉴于在许多情况下,进出菲律宾的货物由外国保险公司而非菲律宾公司承保,因为国内保险业承担此类风险和以外汇计价的相应保险单的能力有限,在许多情况下,这是菲律宾进口供应商或菲律宾出口买家的要求;鉴于,有菲律宾承包商在国外工作,他们需要提供以外汇计价的担保或履约保证金,并且他们认为有必要由外国保险公司发行此类债券,从而导致该国外汇流出以支付保费的形式;鉴于,上述障碍的整改不仅可以为国家节省外汇,还可以为国家赚取外汇,同时为政府的主要资产、财产和设施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鉴于,可以通过授权第 656 号共和国法案设立的财产保险基金在菲律宾境内外转让和接受再保险安排来纠正此类障碍;发行以外汇计价的保单、担保和/或履约保证金;并执行所有必要和/或附带此类功能的行为;鉴于本协议授予 GSIS 的权力和权限不会以任何方式减少国内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相反,将通过增加私人保险公司应参与的保险交易总量GSIS 向他们提供再保险分保和转分保;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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