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统令第 4 号规定的所有权和/或土地所有权登记机制。 27.[总统令编号。 266]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8月04日
[ 总统令号。 266,1973 年 8 月 4 日 ] 提供根据第 4 号总统令登记所有权和/或土地所有权的机制。 27. 鉴于,现行法律没有充分规定第 27 号总统令所涵盖的佃农所有权登记方法;鉴于,迫切需要登记此类权利,以防止土地所有权混淆;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经修正的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以下列方式登记上述权利: 第 1 节 根据总统令签发的所有土地转让证书. . 27 应由土地改革部备案并在土地登记委员会备案,土地登记委员会应立即将其副本传送到土地所在省或市的契约登记处。涉及登记土地的,土地改革部门应当注明相应的原地权证或转让证的编号。相关契约登记簿收到土地出让证书副本后,应将其记录在原始登记簿中,并在相应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其备忘录,而无需事先交出所有者的副本证书。标题。契约登记簿有责任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该事实通知有关的登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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