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24227 号法案(也称为保险法)的某些部分,经修正[总统令第 20 号。 63]
[ 总统令编号。 63,1972 年 11 月 20 日] 修订第 24227 号法案(也称为保险法案)的某些部分,经修订 鉴于,政府的政策是促进和发展强大的国家保险业和为其融入菲律宾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鉴于,根据本政策,迫切需要确保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维持此类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通过确保对外贸易平衡来防止或尽量减少外汇外流;考虑到货币、信贷和财政领域所采用的原则,使保险公司的政策与政府的投资政策相协调;现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我是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日期为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订,特此修订经修订的第 2427 号法案(也称为《保险法》)的某些部分或规定,即:第 1 节。第 2427 号法(也称为“保险法”)的第 48 节修改为:“第 48 节。一份书面文书,其中保险合同的规定,称为保险单。“保单应为印刷形式,可包含空格,完成特定保险合同所需的任何单词、短语或条款应打印在空格上其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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