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595 / 100 OG No. 48, 8027(2004 年 11 月 29 日);论坛报 2004 年 8 月 11 日;马来亚 2004 年 8 月 12 日 [ 共和国法号。 9315,2004 年 8 月 8 日] 一项法案授予 Fiber TELECOMMUNICATIONS 特许经营权,以在整个菲律宾建设、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电信系统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第 1 节. 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 Fiber Telecommunications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受让人)为商业目的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的特许权,并在公共利益,在整个菲律宾以及菲律宾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有线和/或无线电信系统,移动和蜂窝除外,应包括但不限于寻呼、光纤、多通道多点分配系统 (MMDS) 、本地多点分配系统(LMDS)、卫星发射和接收系统、交换机及其增值服务,例如但不限于语音、数据、传真、控制标志、音频和视频的传输、信息服务局和所有目前可用或将通过技术进步或创新提供的其他增值技术e 未来,和/或建造、获取、租赁和运营或管理发射和接收站、线路、电缆或系统,或方便或必要的,以有效实现本特许经营的目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台站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台站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台站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自身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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