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命或分配课堂公立学校教师时,优先考虑学校所在的村镇、市镇或城市的居民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819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6月11日
H. No. 157 / 92 OG No. 33, 5091(1996 年 8 月 12 日); 6 VLD 2d 114 [共和国法案编号。 8190, 1996 年 6 月 11 日 ] 授予学校所在的村镇、市镇或城市的居民在任命或指派公立学校教师时优先权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大会召开: 第 1 节 在公立小学或中学任用或指派教师时,应优先考虑学校所在的描笼涯、直辖市、市或省的真正居民: 前提是教师拥有所有法律要求的该职位的最低资格。关于任命或分配课堂公立学校教师的抗议应在此类任命或分配发出后三 (3) 个月内作出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教育、文化和体育部长在行使纪律处分权时,对故意违反本法的行为,应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 首次违反——停职一(1)个月无薪; (2) 第二次违规 - 停薪两 (2) 个月; (3) 第三次违反和随后的违反 – 停职六 (6) 个月无薪。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教育、文化和体育部(DECS)制定实施本法所需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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