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042 H. No. 12384 / 91 OG No. 20, 2024(19950 年 5 月 8 日;5 VLD 47 2d [共和国法案第 7899 号,1995 年 2 月 23 日] 修订共和国第 4 条和第 16 条的法案第 4026 号法案,也称为共管公寓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4726 号共和国法案第 4 节最后一段特此颁布修改如下: “SEC. 4. xxx “授权或主契约可以在由财产登记所有者的简单多数执行的文书登记后修改或撤销:前提是,在专为住宅或住宅设计的公寓项目中或商业用途,简单多数应以每单位所有权为基础,而在混合使用的情况下,简单多数应以所有权建筑面积为基础:此外,前提是事先通知所有注册业主:最后,前提是,任何经登记业主过半数决定的修改或撤销,应当报住房和土地使用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市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登记。在撤销登记之前,本法的规定应继续适用于此类财产。” SEC. 2. 同一法案第 16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16. 公寓公司在其存在期间不得出售、交换、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寓项目中拥有或持有的公共区域,除非获得登记业主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授权: 前提是,已事先通知所有注册业主:并且,如果公寓公司可以在获得简单多数的注册业主的赞成票后扩大项目或将项目与另一个项目整合,仅受住房和住房的最终批准土地使用监管委员会。...
一项修订第 4 条和第 16 条的《共和国法》第 4026 条,也称为《共管公寓法》[第 7899 号共和国法]pdf预览版一项修订第 4 条和第 16 条的《共和国法》第 4026 条,也称为《共管公寓法》[第 7899 号共和国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