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8715 / 91 OG No. 51, 8338(1995 年 12 月 18 日) 8123,1995 年 7 月 16 日] 一项法案授予皇家广播公司在菲律宾建造、运营和维护商业广播和电视广播站的特许权,以及其他目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国会集会: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皇家广播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为商业目的建造、安装、运营和维护的特许经营权为了公共利益,菲律宾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广播电台以及相应的技术辅助或设施、特殊的广播和分发服务以及中继站,以及安装无线电通信设施供受让人在其广播服务中私人使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台站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台站或其他台站的波长或频率产生最小干扰,而不会以任何方式削弱其使用其选定的台站的权利波长和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国家电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 受让人应从国家电信委员会获得其电台的适当许可和执照,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使用无线电/电视频谱中的任何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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