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581 / 91 OG No. 40, 6472(19950 年 10 月 2 日;马尼拉时报 7/21/95;马来亚 7/21/95;期刊 7/21/95 [共和国法案第 8115 号,7 月 9 日, 1995 ] 授予远东广播公司(菲律宾)有限公司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非商业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 第 1 节. 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规定,特此授予远东广播公司(菲律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为非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建造、安装、运营和维护菲律宾无线电广播电台以及相应的技术辅助或设施、特殊广播和其他节目和分发服务以及转播的特许经营权台,并安装无线电通讯设施,供受让人在其广播服务中私人使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台站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方式应至多仅对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现有台站或台站的波长或频率产生最小干扰,而不会以任何方式减少其使用其选择的波长或频率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国家电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 受让人应从国家电信委员会获得其电台的适当许可和执照,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使用无线电/电视频谱中的任何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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